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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QZ07122-0101-2024-00004
    • 备注/文号:南林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30
    南安市林业局关于修订南安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9-18 17:31

    各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局机关各科室:

      《南安市林业局关于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南林〔2022〕56号)于2022年7月印发执行,试行两年已到期,需重新测算新的费用标准,为确保我市林业行政案件处罚有序推进,有效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规定,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测算,进一步修订南安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具体如下:

      一、恢复植被费用标准

      每亩费用为4100元,即每平方米6.15元。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

      (一)地表有建筑物、构筑物或有浇筑水泥、砂、石等材质硬化地面的;堆放废石、矿渣等非土质剥离物或砂石加工材料的;采石、采矿、挖砂等生产活动致使原地表形态、土壤结构、地表生物直接毁损且无表层土壤的等类型人为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表层土壤灭失,以致林地生产条件遭毁坏、林地原有功能完全丧失的,每亩费用为21500元,即每平方米32.25元。

      (二)虽遭人为占用或一定程度破坏,但表层保有土壤、未硬化、未堆砌非土质弃料,林地原有功能未尽丧失的,每亩费用为13000元,即每平方米19.5元。

      本新标准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时限三年,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止。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制定相应标准,按国家、省、市标准执行。否则,到期后再测算新的标准。在本标准执行前已立案办理的行政案件仍按原有的标准(南林〔2022〕56号)执行。

     

     

     南安市林业局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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