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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QZ07140-0101-2024-00020
    • 备注/文号:南市监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24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试行“证照并销”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7:31

    机关相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

      为深化“证照合办”及“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着力营造“四个市场环境”服务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泉市监〔2024〕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在市场监管领域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试行“证照并销”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证照并销”改革是指申请人(市场主体)在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时,遵循自愿原则,可以同步申请注销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证、备案凭证等。实行“证照并销”事项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性为市场主体办理注销手续,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退出事项一次办,许可证(备案凭证)“免申即办”服务。解决市场主体在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备案凭证注销过程中同部门多次跑问题,有效提高企业退出效率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度。

      二、实施范围

      适用于我市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及市场监管领域涉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告知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授权证书》等行政许可证、备案凭证注销登记。

      三、改革内容

      (一)建立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证照并销”改革事项清单(见附件1),推行目录管理,并根据改革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改革事项暂定为食品经营、食品生产、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等。根据自愿申请原则,对已取得上述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出现解散事宜且有意向办理“证照并销”的市场主体实行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事项等注销并联办理。

      (二)减少提交材料。按照“能合尽合、能减尽减”原则,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注销材料整合为一套材料。即:将不同申请许可事项及备案事项的注销表格整合为一张综合注销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在市场主体注销登记规范材料基础上增加申请人交回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或备案事项凭证原件,无需提交相关许可证、备案凭证的注销申请表及相关注销材料。申请人同步申请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注销时,须交回相关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或备案事项凭证原件;原件丢失、损坏或无法交回的,由申请人自行承诺、自担责任。

      (三)实现当场办结。按照“综窗改革”的要求,“证照并销”改革采用 “一窗受理、当场办结”模式,做到办事流程整合优化,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事项一次办。申请人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一并提出营业执照与相关许可证(备案凭证)注销申请,受理人员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办结。办结后,将“证照并销”的一套材料及受理审批产生的文书形成“一套档案”归档。相关许可证(备案凭证)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核查确认注销信息,受理意见中备注“通过证照并销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并销”改革是刀刃向内、方便市场主体的一项服务举措,切实实现“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次数”的目标。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窗口人员应熟悉办事流程和操作要求,确保有效推进。切实减少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强化协同联动。要加强配合,形成信息互通,业务协调,高效有序的联动机制。统筹推进“证照并销”一件事改革工作,全面优化证照注销流程,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电视、报纸、公众号等宣传媒介,加大对“证照并销”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提高群众和企业知晓率,让更多企业享受到政策红利。

      本文件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21日。

      附件:1.“证照并销”改革事项清单

      2.市场主体“证照并销”信息采集表 

     

     附件1

    “证照并销”改革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1

      《食品生产许可证》

      2

      《食品经营许可证》

      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

      4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5

      《药品经营许可证》

      6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7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8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告知函》

      9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0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11

      《计量授权证书》

      

    附件2

    市场主体“证照并销”信息采集表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缴回情况

      £已缴回 £ £遗失无法缴回,已公告 £ £无需缴回

      许可证(备案凭证)缴回情况

      £已缴回    £遗失无法缴回    £无需缴回

      种类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告知函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计量授权证书

       

       

       

      本次申请系本单位(本人)自愿,本单位(本人)承诺不再从事相关许可证(备案凭证)对应的经营项目,并已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备案凭证)相关联的事宜处理完毕,并无其他遗留问题。若因证照并销产生相关法律责任,均由本单位(本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备注:申请人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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